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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0 11:00:11

 

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部分  工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制度

1.由全体会员代表参加的会议称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的会议称会员大会。

2.大会主要内容: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和修改工会主席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邀请总经理作生产经营报告;大会有权对企业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行为,依法提出建议并进行协商,行使法律所给予的民主权利。

3.大会时间: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35年。

4.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本单位在职的工会会员;热爱祖国;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受到会员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二部分  工会委员会议事制度

1.工会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

2.年初的会议作好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打算;年底的会议作好总结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3.对会员大会员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并经大会通过的,委员会要贯彻执行。

4.年初的会议对工会经费的全年使用情况要作好预算,涉及员工福利的开支要规范化、制度化。年终的会议作好经费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5.委员会工作民主集中,主席行使合法权利。

第三部分  工会与行政沟通的协商制度

1.工会依法行使《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员工与行政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2.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集团的合法经营权。

3.工会每季或半年主动向行政提出约见,约见时可以沟通工会近期工作、会员的具体建议和要求;听取行政对工会的希望和建议,建立和睦、良好的沟通氛围。

第四部分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监督工会的经济业务。

2.工会预算

1)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交应缴款项。

3)定期报告工会费用执行情况。

3.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执行。

5)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6)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五部分  工会走访制度

1.在职工出现婚、育、病、丧等特殊情况时派人走访、慰问,力所能及地帮助职工解决各种困难,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救济、捐助等问题,使职工顺利渡过难关。

2.定期组织人员对一线职工及其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帮助一线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3.在春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对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及时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六部分  女工工作制度

1.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女工组织,定期召开女工委员会会议。 

2.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女工委员培训班。

3.认真总结女职工工作,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组织女工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

4.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女职工说话办事,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要及时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七部分  宣传文体工作制度

1.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身体素质,为生产建设服务。

2.每年利用重大节日,包括五一节、记者节举办上规模的系列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3.定期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不断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报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日照报业传媒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集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工务公开,依法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推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集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党委会要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集团董事会及行政领导层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和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第六条  集团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  集团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本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八条  听取讨论董事长工作报告,对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集团提出的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集团行政领导人选。职代会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董事长及行政团体行使指挥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要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订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的划分等方案并提交集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提交集团党群工作部审查、立案。

3.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集团党委会、编委会、经管委会或其它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4.如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方案应在大会10天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5.参与修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6.拟订大会日程和议程,制定会议的经费预算。

7.向集团党委、董事会和市总工会提出书面请示并报告筹备情况。

8.起草大会通知,由党委下发召开职代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1.代表比例应为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30%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职工代表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2.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单位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单位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当由原选举部位按照规定补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集团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与集团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部位按法定程序替补。

第十一条  职代会的提案

职代会提案是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就集团工作、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1.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集团工会应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职工代表。

2.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人附议。

3.立案的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集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集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处理表。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5.提案的处理:提案工作小组(会议筹备组)将提案汇总后报集团党委会或者董事会研究,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或落实措施,不能落实的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6.工会应对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下一届或下一次代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提案的落实情况。

7.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二条  职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董事长年度工作、财务报告、新一年度工作要点。

2.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及新一年度工作要点。

3.民主书面评议集团级领导,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向大会代表进行通报。

4.部署或表决通过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职代会的决议、决定

1.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2.对未获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临时代表会讨论通过。

3.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4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单位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表决权、知情权、监督权和提案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集团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4.依照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建议的渠道,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六)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七)闭会期间,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集团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工会,修改权归职工代表大会。

 


人员招聘工作规范

 

为建立和完善进人用人规范有序、管理服务灵活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本着促进发展,统筹布局,面向市场,公开、公平,优化结构,人才优先的指导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报社)实际,对人员招聘工作规范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严格办理程序

按照党委领导的原则,严格人员招聘程序,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人员招聘工作有关规定,集团(报社)的人员招聘计划、招聘结果等都应该经过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照规范程序办理。

二、按照核定的进人计划招聘

按照市人社局和市国资委的要求,加强进人计划管理。在市国资委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单位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发展规划,在本年度末,集团(报社)党委及董事会视需求情况责成人力资源部提前拟定下一年增人计划,提报市人社局、市国资委核定后按计划执行,不在计划外招聘进人。

三、按照审定的进人标准要求招聘

严控进人标准。按照岗位专业要求,在编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按计划招录全国重点高校(985211高校)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除招聘紧缺急需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外,其他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要求招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按照要求实行公开招聘

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由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到我集团(报社)和在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之间顺向流动外,按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均实行公开招聘。

1.制定招聘方案、招聘简章,报备招聘结果

招聘方案包括集团(报社)发展状况分析、人员需求情况分析、招聘计划安排、年内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招聘时间、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招聘简章包括集团(报社)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考试时间的告知范围和方式、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等内容。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招聘方案、招聘简章报市人社局备案后,集团(报社)自行组织招聘活动,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结束后,及时将招聘结果报人社局审核、签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山东省公共招聘网公开发布,也可同时通过集团(报社)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或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简章发布时间至报名起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聘者或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集团(报社)纪检部门、人社局或国资委反映。

五、从严引进和选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及有实践经验的骨干人员

(一)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集团(报社)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可简化招聘程序,通过“校园招聘”、高级人才寻访等方式直接考察引进。

1.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1)普通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

2)全国重点高校(211985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急需人才;

3)确属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办理程序

1)提报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责成人力资源部制定引进工作方案,提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配置科;

2)组织实施。按照审核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3)专题报告。引进工作结束后,将拟聘用人员提交集团(报社)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专题报市人社局审核;

4)办理手续。符合条件要求的,在人社局办理聘用备案及有关就业、社保等手续。

(二)选聘急需有实践经验的骨干人员

集团(报社)考察选聘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要坚持工作急需的原则,拟选聘人员须为业务骨干或急需紧缺人才;坚持逆向流动从严原则,严格控制破产企业、民营企业一般人员向国有企业流动,控制区域外国有企业人员向我集团流动。

1.选聘人员的资格要求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身体健康;

2)具有两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在现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3)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除特殊骨干人才外,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选聘人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最低工作时限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形人员。

2.办理程序

1)提报选聘申请。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集团(报社)党委责成职能部门书面提报选聘申请,明确选聘的理由,以及年龄、专业、学历等职位要求,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提出推荐人选。单位提报的书面选聘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后,根据申报计划和资格条件,由集团(报社)等额或差额提出推荐人选。对从民营企业及区县国企、市外地方国企选聘人选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严格控制在当年度招选聘人员总量的10%以内,主要用于选聘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

3)组织考察。拟考察对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后,由集团(报社)组织考察,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并报党委会研究;

4))内部公示。对拟选聘人员在集团(报社)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程序提报;

5)专题报告。将组织实施情况及结果提报党委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连同专题报告一起报市人社局。报告要说明选聘过程、拟选聘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及本单位空岗情况,每位拟选聘人员的能力业绩、主要优势特长,对学历偏低、年龄偏大的特许人员要提供可靠的能力业绩证明材料;

6)办理手续。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选聘的人员,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配置科审核,经分管局长、局长签批后办理聘用备案及有关就业、社保等调配手续。从上述范围之外选聘的人员,要提交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办理聘用备案及有关就业、社保等调配手续。

除引进和选聘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及有实践经验的骨干人员以外,其他经考核录用的新进人员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根据聘用性质按照相关标准缴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范为准,未尽事宜由集团(报社)党委研究决定。

编辑:佘宗花
审核:迟锐
统筹:李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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