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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郭锋:严控污染场地流转 建立专项修复基金

发布时间:2016-01-16 09:15:26

针对我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厂区土地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问题,市政协委员郭锋直言

严控污染场地流转 建立专项修复基金

    记者 黄建玲
  近几年,随着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措施的落实,部分企业如化肥厂、化工厂、水泵厂等污染企业被关停或者搬迁,腾出的工业场地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修复即作为房地产项目被再次开发利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针对此问题,1月15日,记者采访了参加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郭锋委员。他直言,应该严控污染场地流转,建立专项修复基金。
  他表示,随着全国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此类事件成为影响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日照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厂区土地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重金属污染的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关材料表明日照市土壤中Cd、Hg的含量分别为背景值的1.85和1.38倍,土壤中重金属累积较为明显,导致城镇建设用地的金属含量较高。
  因此,市政协委员郭锋建议,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政府主管部门对已关停、搬迁或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及重点监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污染场地数据库。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
  同时,严控污染场地土地流转,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调查和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要督促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环保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完成后,经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郭锋进一步呼吁:“还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由政府监管的土壤污染专项修复基金,资金来源可包括排污费、政府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等。对于目前无法确定污染责任而又亟需修复的土地,可尝试修复受益者出资的方式,即将污染修复成本包括在土地出让金中。同时,建立包括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相关的各项规则在内的基金管理制度。”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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