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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健身扰民可处罚”的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17-01-22 10:45:38

  文/马涤明 图/东方IC
  日前,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针对“广场舞”等健身扰民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健身运动如果扰民可给予行政处罚。 (据1月18日《新京报》)
  所谓“健身运动扰民”,主要指噪声问题,而人们也很容易想到广场舞。其实,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扰民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也规定,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国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再制定出相似的规定,看似没有必要,但实际上很有必要。因为治安处罚法、噪声防治法中关于生活噪声管理的规定,在各地基本处于“架空”状态。2016年10月环保部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显示,全国城市噪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问题如此严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某些管理部门通常不进行严厉问责,使得处罚性规定成了“调解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多一条“健身扰民可治安处罚”的地方性法规,表明官方态度,督促执法者认真对待噪声扰民问题,无疑是有必要的,也有利于制约执法不作为。
  应该说,现在因“广场舞”噪声扰人而引起的纷争,已越来越频繁。事实证明,只靠健身者的自律,是靠不住的。因此,“广场舞”也必须有法可依。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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