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2014专题 > 诚信建设
我要投稿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市场主体监管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10-10 08:31:00

加强市场主体监管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孙乐平就企业年检改年报和企业信息公示等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马克刚 通讯员 陈欣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规章,都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2013年度企业年检改年报和企业信息公示等问题对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乐平进行了采访。

记者:根据《条例》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年检和年报有什么区别?
孙乐平:年检和年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原有的年检制度是工商部门对企业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内容中主要是对登记事项的检验,而在现行制度下经营范围又是重要的登记事项,所以对企业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审查,或者说对企业前置审批有效性的审查就成为企业年度检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这个制度,事实上,年检就是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或者说是营业执照所代表的经营权的确认程序。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取消了企业的经营权。
另外,年检制度还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造成约束,如企业不按时参加年检,这种一般的、较轻的违规行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违规程度和行政处罚不对称,行政处罚过重,并且企业被吊销后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没有再恢复的可能性。
企业被吊销后,一方面是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办年检被吊销的企业,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已不再经营也无人过问的被吊销企业无法正常退出市场。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制度也跟企业年检制度类似。因此,现有的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必须改革。
二是《条例》明确规定将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而是“换汤也换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原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废止。
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年度报告不再是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而是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年度报告内容,只是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届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主填报自己的有关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生产经营等情况,完成年度报告工作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不再吊销,而是由工商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从而达到提升监管效果的目的。这有利于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和控制,增加对市场的服务。
记者:根据《条例》的规定,哪些市场主体实行年报制度?
孙乐平:根据《条例》规定,履行企业年度报告义务的对象为在日照市工商系统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通俗地说就是凡是发《营业执照》的都实行年报制度,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登记证),它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报年报。时间是每年3月1日—6月30日。

编辑:佘宗花
审核:
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