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新闻
我要投稿

开具证明有新规!除了这15项,部门不得再让村(社区)随便开

发布时间:2017-10-27 10:53:14

  近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公布《日照市村(社区)保留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除了规定的15项,凡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开具。

  据介绍,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降低相对人办事成本,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办发[2017] 36号)文件要求,经各区县梳理摸底、各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了《日照市村(社区)保留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共保留村(社区)证明材料15项,并予以公布。

未标题-2.jpg

  本次公布的村(社区)保留开具证明材料清单,是指在日照市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不含到企业办事时所需的证明材料)时,按照相关规定需由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开具。对于不再开具的村(社区)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接续、协调等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创业。对本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要求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提供的村(社区)证明材料,各区县、管委要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进行开具。按照规定应由市县部门(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准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

  《日照市村(社区)保留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增设或调整的证明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程序予以上报调整。

  城乡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是党和国家许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4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正式印发。

  《意见》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重点、主攻方向和推进策略,为开创新形势下城乡社区治理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促进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意见》精神,推进社区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我们收集了《意见》的部分相关解读、评论,帮助大家全面系统学习理解、掌握《意见》,抓好贯彻落实。(记者 迟锐)


编辑:佘宗花
审核:
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