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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300%工资报酬”走进现实

发布时间:2017-04-26 10:40:57

  在劳动者的节日到来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记者在《解答》中看到,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4月25日本报12版)
  事实上,“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并不是什么新鲜规定,而是10年前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早就明确的既有规定。
  如果“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当真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 不仅是“可以获得”而且是“必然能获得”,对于那些难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加班狗”来说,当然确实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利好,因为这不仅意味着,那些应休而未休年假的劳动者,将能因此得到一份十分可观的补偿,而且另一方面,它事实上也能反过来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产生某种强有力的推动促进作用——— 因为在“必须支付300%工资报酬”的压力下,相关用人单位势必也会倾向于主动让劳动者休年假。
  这种语境下,原本不新鲜的“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说法,仍能在劳动节前夕再次成为新闻,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显然只能说明:尽管早有规定,也是劳动者非常期待的利好,但在现实中,“300%工资报酬”规定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得到充分落实,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据此前相关调查显示,“享受过带薪休年假”职工比例仅为24.15%;“很少享受”占到40%,“没有享受过的”占36.23%,而在没有或很少享受年休假职工中,“没有任何补偿”的占36.61%,“未按300%补偿”的占44.91%,“按照300%补偿”仅有18.49%。这也就是说,现实中,超过8成以上的应休未休年假职工,都并没有真正获得法定的“300%工资”补偿。
  任何才能有效改变“300%工资报酬”未充分落实状况,真正让“理想照进现实”?笔者以为,劳动者、政府、用人单位三个方面,或许都应各自付出努力。
  对于劳动者来说,面对带薪休假制度以及相应“300%工资报酬”规定,要敢于积极主动的去主张、争取、捍卫自身休假权、报酬权等合法劳动权益,必须充分意识到,包括劳动权内的公民权利,从来都不是自动实现、从天而降的,而是每一个权利主体在权利自觉基础上,不断主张并争取的结果。当单个的个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当他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文字。
  与此同时,要想让“300%工资报酬”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仅仅只停留于纸面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同样责无旁贷,必须不断强化相关的执法监督,通过“严格执法”,去不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要求,真正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须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也应清醒意识到,落实“300%工资报酬”以及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在短期利益上,确实可能会增加一些用工成本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其实同样也是用人单位自身的福祉所在,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在“人口红利消失”的就业环境下“缓解用工难”、“吸引人才”,而且也有利于营造一种“善待职工”、促进自身永续发展的优良企业文化。

张贵峰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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