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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二审通过

发布时间:2018-03-08 08:35:50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6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全面提高广大市民饮水安全,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快解决部分地区水源短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将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这是日照市首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作了详细说明,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流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条例》还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畜禽养殖、使用农药、损坏植被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在水库、河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等。此外,《条例》还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说明。
  为加强保护力度,《条例》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围垦河道或者滩地、违规使用农药,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记者 秦钊)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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