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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科技创新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18-11-28 10:50:09

市科技局
  一、若干政策中科技创新政策条款解读
  (一)加大科研奖励力度(第13条)
  1.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奖励。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每个单位最高奖励400万元。
  2.获得国家科技奖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的70%用于单位科研和成果转化,30%用于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使用(第14条)
  对中小微企业及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利用创新券支付使用供给方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享受检验、检测费用4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同时,每年年底对检验、检测供给方进行评价,评价优秀的给予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26家供给方、309台/套仪器设备入网,共有62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大型仪器设备共用网注册为会员。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第15条)
  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按照一定标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为准。
  二、其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科技政策条款
  近年来,国家、省及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科技政策,主要有以下条款。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对符合条件(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3%以上)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
  3.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区县(园区)、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承担35%,市风险补偿金承担20%,区县(园区)承担15%。(省科技厅、财政厅《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日照市科技局、财政局《日照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日科字〔2017〕31号))。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担保公司、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5%,省风险补偿金承担40%,市风险补偿金承担10%,区县(园区)承担15%。(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鲁知管字〔2016〕6号),日照市科技局、财政局《日照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日科字〔2017〕39号))。
  5.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项目补助。对引进先进技术、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科技研发平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动植物新品种、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等16项内容进行奖励补助。(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日政发〔2017〕13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一是加强科技政策的宣传。进一步梳理有关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条款,汇编成册,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二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专项政策专题培训班。三是积极抓好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加大科研奖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创新券补助等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更大力度地激励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编辑:李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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