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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出台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

《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2-02 08:53:56

  本报讯(记者 王蓓蓓 孟祥燕) 1月31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同时也是省内第一部对城乡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作出全面统一、明确规范的政府规章。
  据介绍,《规定》已于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8日公布。
  《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确立了五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明确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的范围。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明确消防水源设施包括市政消火栓,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单位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以及用于取用海洋、河流、水库、塘坝等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含码头、桥梁、涵洞、道路等)。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明确建设维护经费来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有关业主按照约定或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村庄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的规定渠道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
  明确消防设施建设标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划、住建部门制定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计划,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住建、财政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补建、改建方案,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乡镇驻地、村庄,管道压力满足条件的,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没有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消防给水不足以及没有保证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乡镇驻地、村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明确维护单位责任义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和单位室外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公共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以及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区、危化品工业园区、林区和含有林区的旅游景区等的消防水源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定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编辑:穆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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