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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从台阶上摔伤 法院判令学校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5-11-27 10:14:54

  日照讯(记者 李培安 通讯员 王林林) 11月26日,记者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玩耍时摔伤,法院判令学生所在学校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纪某与潘某是莒县某小学同班同学,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正在读二年级的纪某在下课期间和同学玩“抓鱼”游戏,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教学楼门前的台阶上跌落在地,导致纪某右肘部受伤。纪某受伤后到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多日。
  事发后,纪某的家长将纪某所在的学校、同学潘某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莒县某小学已通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但其履行的该类义务不足以制止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其对纪某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履行的管理、教育职责尚不够完善,不够到位,故对纪某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该案起因、过程及结果,以莒县某小学负担30%的过错责任为宜,其他损失纪某自行承担。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潘某具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潘某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纪某及其家长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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