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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死刑犯日照伏法

发布时间:2012-03-14 10:55:00      本报讯(记者 李刚业 通讯员 刘斌 胡凤霞)3月9日上午,依照生效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磊、刘洪明两名死刑犯依法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并于上午10时执行了注射死刑。
    强奸犯张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2009年4月,张磊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持石块连续猛击妇女肖某某头部后将其强奸,肖某某系因头部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2010年3月,张磊又在我市岚山区奸淫杀害年仅5岁的幼女周某某。张磊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和幼女发生性关系,致二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刘洪明,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刘洪明与其妻刘某某婚后感情不和,2010年7月,刘洪明用镢头将其妻刘某某及继子张某某连续击打致死,后刘洪明又用菜刀对两受害人尸体进行切割、侮辱。刘洪明杀死二人,并切割、侮辱他人尸体,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洪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姚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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