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我要投稿

婚前约定赠房 老夫“闪了”少妻

发布时间:2012-03-13 09:32:00         王女士比丈夫刘先生年轻30岁,二人去年结婚前曾书面约定刘先生把现居住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与王女士。然而,结婚不到两年,刘先生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最终,房山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半房子赠与少妻

家住房山区的刘先生今年77岁,老伴多年前去世后,刘先生始终一个人生活。2010年3月,刘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30岁的王女士。相差30岁的年纪,并没有给双方带来负担和差距。两人相识后,王女士将刘先生的生活照顾得无微不至,这也让刘先生产生了再组家庭的念头。

前妻去世后,刘先生现在居住的房屋由其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刘先生占其中50%的份额,两个儿子则各占25%。2010年4月,刘先生和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约定,现住房中属于刘先生的份额归王女士所有,双方其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外,对于双方婚后购置的财产,《协议书》中约定以实名制为准,若购买房屋、汽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等内容。

这份《协议书》签订后不久,2010年5月,刘先生和王女士去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编辑:田文佼
审核:
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