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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月薪不得低于1100元

发布时间:2012-03-07 08:38:00

    本报讯(记者 刘祥彩 通讯员 范开进) 从3月起,我市上调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3月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自1994年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从而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这是第十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比去年增加150元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自2012年3月份起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3档,分别是1240元、1100元、950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的。
  我市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是在2011年3月1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编辑:田文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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