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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为保护遭殴打母亲失手弑父

发布时间:2011-04-11 08:52:00

    快报无锡电(记者 薛晟 通讯员 薛岳贤 居敏晓) 为了保护被父亲殴打的母亲,初二学生出于激愤用水果刀从背后刺向父亲……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一个年轻的少年沦为阶下囚;一个原本完整的家庭就此破裂。4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弑父的赵阳有期徒刑四年。

    赵阳至今仍清晰记得,2010年9月16日零时许,当他从睡梦中被吵闹声惊醒时,发现父亲赵军正在出租房门口殴打母亲王萍。父亲平时性情暴躁,除了经常殴打母亲外,还动不动就对自己和两个姐姐拳打脚踢,而且每次都下手很重。为了保护母亲,也为了教训父亲,内心充满气愤的赵阳立即从床上爬起,从屋内碗橱顶上取出一把水果刀,不顾后果地朝父亲背部捅了一刀,正 是这致命的一刀,致赵军左肺和胸主动脉破裂,左胸腔积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赵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租住在旁边,闻讯赶来的舅舅等亲属立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赵阳在家静静地等待警方的到来,并如实供述了持刀伤害父亲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阳的年龄问题成为量刑的关键。细心的法官发现,根据1998年的户籍登记,赵阳出生于1991年2月20日,而其本人多次供述出生于1991年6月12日,称该日期是其父亲生前告诉他的。

    如果按照户籍登记或者赵阳的供述,那么,他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而法官在审阅案卷时发现,赵阳的母亲王萍在案发后两小时向公安机关作证时即称赵阳出生于1993年。

    为了彻底查清赵阳的年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亲自赴赵阳的河南老家进行调查取证,结果发现王萍的证言与其他的证人证言以及赵阳的上学就读过程能相互印证。综合考虑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赵阳的成长、上学经历等情况,其出生于1993年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阳为制止家庭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案发后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案发现场,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赵军的行为有一定违法性,与被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被告人赵阳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阳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谢谢法官给我机会,我会好好改造,等服刑期满后,亲自到父亲坟上去祭奠、忏悔。”少年犯赵阳在法院宣判后,发自肺腑地说道,而坐在庭审席上的母亲和姐姐早已泣不成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姚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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