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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先育再婚公考落榜”当事人昨上诉

发布时间:2011-04-07 08:39:00

    快报讯(记者 张瑜)到底“先育再婚”能不能做公务员?前不久,来自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对这个问题暂时作出了否定回答。昨天,当事人小陈(化名)在两名公益诉讼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

    去年,泰州人小陈因先育后领证登记结婚,在公务员招录的政审环节,被认定不合格而没被录取。小陈认为此举涉嫌政审歧视,所以在去年底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诉至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快报曾对此事作了连续跟踪报道。近日,海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人社局以小陈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不予录用小陈并无不当,所以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小陈的二审代理律师、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陈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可追溯至2006年10月举办婚礼时,而小陈夫妇在2007年1月生育孩子的行为显然是婚内生育,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非婚生育”,所以小陈并没有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张律师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的情形属于《公务员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所以,小陈不属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工作人员黄溢智曾协助过徐州女考生王莹“先育后婚”案,她告诉记者,只要没有影响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法律都应作出对公民有利的解释。

    昨天,小陈正在外地出差,但他已委托家人将上诉状递交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姚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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