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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 起诉赔偿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8-09-16 08:25:00

本报讯(通讯员 李云)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有条件报警未及时报警,致使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后起诉赔偿难获支持。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却要求对方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月17日23时20分,谷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G204线与岚山西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岚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两车造成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在谷某报警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前,弃车脱离现场。后王某起诉谷某及所在公司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主张发生事故后其被送往日照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但医院称未见其前来就诊。5月18日0时54分交警部门去医院寻找亦未发现原告。另查明:原告随身携带手机,在该事故中原告未受伤。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谷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与原告驾驶的轿车相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提供了证人证实系被告谷某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但证人与原告亲属系朋友关系,且无法证实发生事故时在现场,其证言前后矛盾,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关于事故原因,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警未及时报警,以自己在事故中受伤住院为由脱离了现场,且其主张与日照市第二人民医院及交警部门的证明证实原告未入院就诊的事实相矛盾。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对事故原因的陈述多处矛盾,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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