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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1-24 09:44:58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9 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底,即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尊重传统民俗,在小年(腊月二十三、二十四)6点至22点、除夕6点至正月初一 22点和元宵节18点至22点时间段内,允许在专门设置的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在城市建成区内举行婚礼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允许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他未经允许的地点燃放。
  本通告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大海的区域,以及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大海的区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所有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优先、兼顾方便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酒店在各自管理或者服务的区域内设置并提前公布,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点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及公园、广场、城市绿地等露天公共场所烟花爆竹燃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开展情况和烟花爆竹燃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区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工作。
  社区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八、鼓励文明过节,倡导安全环保的节日庆祝方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
  九、莒县、五莲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特此通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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