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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责利剑整治“为官不为”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10-21 09:14:48

《日照市政务环境和效能问责办法》解读

        记者 李敏
  近日,《日照市政务环境和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正式出台,一场矛头直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效能问责风暴正在全市掀起。
  《问责办法》共5章27条内容,规定了29种需要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从批评教育直至免职。这个办法将对谁进行问责?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又有哪些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会受到哪些影响?由谁实行问责呢?
  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规定问责范围主要针对因违反规定履职不力、纪律松懈、作风不正、效能低下,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居(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行政机关是政务环境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问责的监督检查。
  效能问责的情形
  从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损害企业和公民合法利益、不遵守工作纪律五个方面详细规定了29种需问责的情形。
  《问责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需要实施问责的情形,囊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庸懒散软”现象。今后,企业和群众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违反权力公开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的;违规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摊派、考核评比的;强制企业和公民加入各种协会、学会或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测和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态度冷漠、故意刁难、不热情、语言不文明的,诸如此类现象,都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也将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查处力度。
  效能问责的方式、适用及结果运用
  问责方式从批评教育直至免职,被问责的单位或个人将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受到明显影响。
  《问责办法》规定实施效能问责的7种方式: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
  其中,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
  《问责办法》注重结果运用,对受到效能问责的党员干部、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加大了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党员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要列入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依据中办发〔2009〕29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依据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单位发生多次或严重政务环境和效能问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扣分。
  效能问责的主体和程序实施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问责办法》规定问责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特殊、案情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的问责,由主管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报同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问责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责事项协助办理。

编辑: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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