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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的有关建议③

发布时间:2019-06-24 14:09:56

接上期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号),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案件,由消防救援机构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文件要求,涉及《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案件,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所列应处以拘留的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将继续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指导和培训。建议市公安局保留对各分县局综合考核中消防工作考核项目。

  (四)转变监管模式,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督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两书两报告一考试”(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维保检测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考试)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单位对照标准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机制,逐步改变以罚代管、包办代管等监督模式,变“保姆式”检查为指导性监督,采取安全承诺、约谈培训、自查自纠等激励方式,实现消防安全从“单一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由具体管事到培养明白人的转变,从查隐患向查责任转变,激发社会单位加强“自我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未完待续)

编辑:佘宗花
审核:孙翔宇
签发: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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