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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的有关建议②

发布时间:2019-06-20 08:46:47

  (接上期)

  (三)强化协调配合,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共同作为消防执法主体,应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共享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建设工程图纸、资料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商请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政府,并与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监督管理,建立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况通报机制,分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未完待续)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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