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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茶博会 |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26 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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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日照绿茶的有序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升日照绿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日照绿茶品牌实行“母子品牌”制管理。母品牌包括日照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日照绿茶证明商标和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三个标识,各自有规范图案标识,三者共同使用。子品牌是绿茶生产企业、合作社或者自然人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日照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日照绿茶证明商标和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三个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日照市茶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日照绿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商标所有权人,对日照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和日照绿茶证明商标三个标识行使日常管理。

第五条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品牌的使用主体,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经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品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日照绿茶母品牌生产地域范围为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地理坐标为北纬35°04’~36°02’、东经118°35’~119°39’之间。

(二)产品质量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DB37/72709-2015)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包装标志真实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有关食品标志要求。

(三)《日照绿茶团体标准》颁布后,使用主体须符合该标准。

(四)在日照市境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生产、加工、经营日照绿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五)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

(六)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卫生等符合要求,近两年未受过县级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罚。

(七)拥有茶叶种植基地。


第三章

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申请

  第七条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品牌的使用主体须向协会递交《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申请书》。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的生产茶园、加工场所、经营店面以及茶叶销售数量等进行实地勘察,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备样留存。协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符合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条件的,经协会审批同意后,办理如下事项:

(一)签定《日照绿茶母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日照绿茶母品牌许可证》。

(三)依据茶叶销售数量领取防伪标识,交纳工本费。

第九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日照绿茶母品牌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协会尊重相关部门裁定意见。


第四章

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主体权利义务

  第十条使用主体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日照绿茶母品牌标识;

(二)使用日照绿茶母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及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母品牌管理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使用主体义务:

(一)维护日照绿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协会对产品品质检测和商标使用监督,支持质量检测和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有专人负责母品牌标识的管理、使用,确保日照绿茶母品牌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四)举报各种假冒、侵权等行为。


第五章

日照绿茶母品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是日照绿茶母品牌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

第十三条协会与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主体签定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协会负责设计日照绿茶母品牌LOGO、质量可追溯二维码防伪标识。每个使用主体使用唯一编号,编号必须与标识同时使用。协会对使用主体进行编号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为保证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协会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协会负责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并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使用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同意后,给予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使用许可证及防伪标识,对外公告,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印刷使用母品牌标识的;

(二)擅自扩大标识使用范围的;

(三)买卖、转让标识的;

(四)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或者协会跟踪检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标识使用记录,拒绝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六)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日照绿茶母品牌受相关法律保护,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协会举报投诉,协会对举报投诉认真受理核实,并对举报真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奖励。

第十九条使用主体自主选择合法的包装印刷企业印制包装,自取得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许可之日起,必须在内外包装印刷母品牌标识,粘贴防伪标识。

第二十条日照绿茶母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实行两年一审,两年一换证,使用主体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换证业务。年审换证须提交标识准用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年审换证登记表。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日照绿茶”母品牌使用权。


第六章

日照绿茶母品牌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协会负责对日照绿茶母品牌的宣传推介与创新发展,综合利用主流媒体、信息平台,宣传推广日照绿茶;积极组织使用主体参加茶叶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鼓励使用主体以“日照绿茶·子品牌”名义在国内外主流媒体、信息平台等宣传、报道日照绿茶。

第二十二条 协会负责制定《日照绿茶高端品牌标准》,打造日照绿茶高端品牌,组织对日照绿茶高端品牌审定。高端品牌设两个等级,每个等级拥有专用名称,品牌样式为“日照绿茶·XX”。高端品牌设立严格使用条件,产品需经茶叶审评专家审评、协会认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日照杯”名优茶评比大赛,负责制定《“日照杯”名优茶评比办法》,大赛每两年举行一次。协会鼓励使用主体以“日照绿茶•子品牌”名义参加国内外高水平茶叶赛事,宣传推介日照绿茶。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日照“金牌茶企”评比活动,负责制定《日照“金牌”茶企评比方案》,每五年举行一次,总量控制,总数10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使用日照绿茶母品牌的管理费标准,由协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管理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日照红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茶叶协会
                      2019年4月22日印发

编辑:郑君瑶
审核:孙翔宇
统筹: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