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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鼓暮钟净土寺

发布时间:2015-05-29 09:35:43

《博物馆条例》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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