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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海里扔垃圾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09-10-30 08:27:00     本报青岛讯(记者 李晓丽)对胶州湾实施最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执行国家一级A标准;用海的单位或个人在海域内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27日的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草案》规定,依法使用海域或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漂浮物,拒不清除或者将生活垃圾扔到海里的,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费用由用海单位和个人承担,同时还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时,不得往海里丢弃垃圾,否则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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