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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工资仅千元月供4千

发布时间:2009-04-22 08:59:00

朱先生去年在金隅万科城购买了一套总价97万余元的房产,然而几个月后,他却以自己无能力偿还月供为由,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

昨天,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金隅万科当庭表示,朱先生要求解约的真正原因是购房后房价下降,属于恶意违约行为。近两年来,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价下跌的背景下,以各种理由主动违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案例屡现不止。

工资千余元买百万房产

昨天,53岁的朱先生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由他的亲属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他一个月的工资加上补助也就只有1768元。”原告代理人表示,2008年5月,朱先生在“金隅万科城”项目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为97万余元,并交付了首付款20余万元,这样,他要贷款还完剩余的77万元。可是,作为一名普通职工,朱先生每月的工资收入根本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在法官的询问下,原告方承认朱先生过去四五年来一直是这个收入水平,即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他就知道以自己的真正收入根本无法偿还高额月供,却依然签订了合同。因此,在法庭上,被告金隅万科房地产的代理律师指出,朱先生要求解约的真正原因是购房后房地产行业波动,房价下降,所谓的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只是借口,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

提供假证明贷款没拿到

“已经选择了最长的贷款年限,可每月要还4000多元。”原告方称,当时售楼人员曾告诉朱先生,每月月供只需4000多元,因此朱先生觉得向亲属们每月借些钱,还是可能偿还月供的。但没有想到的是,如果月供4000多元,那么就需开具一份8000元左右的月收入证明,这对每月只有千元收入的朱先生来讲却难如登天。无奈,他们开具了一份虚假的月收入证明,却没有通过。眼看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的期限已过,每天都要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方表示,售楼人员只会向购房者介绍单价及总价,不会提及月供的数额。

原告方表示,虽然到目前为止,朱先生需支付的违约金已经有几万元,但他却依然希望解除合约。合同中规定,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合格等问题出现时,购房人享有解约的权利。但关于无法付款,则只约定了开发商的解除权,没有约定购房者的解除权。因此,朱先生起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拿回首付款。原告代理人表示,朱先生买房是为自己住的,并不是投资,要求解约与房价无关。“在那个地段,这个价格根本不值。”原告代理人又告诉记者,朱先生并不了解行情,如果当时有他们陪同一起,他们不会建议朱先生购买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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