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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的物业费该谁埋单

发布时间:2009-02-24 08:43:00

本报威海讯(记者 李强) 近日,有读者反映说,他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因为没有与租房者在合同上写明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具体细则,结果出现了租房者不缴物业费的情况,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他想知道这物业费到底应该由谁来付。

据读者王先生介绍,他在市区昆明路有一套房子,租给了一对外地来威海做服装生意的年轻人。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房租、房屋内财产等方面的协议,但并没有对缴纳物业费做出明确规定。王先生说,他的房子有75平方米,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就几毛钱,物业公司一季度一收。他和租房者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对方已经住了4个月了,可一直未缴纳物业费。

“春节过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找我收物业费。说是租房者不缴,理由是合同上没有写明。钱倒是不多,可是我觉得让我交没道理。”王先生说。王先生认为,他没有在那里住,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而租房者享受清洁卫生等相关服务,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王先生承认自己当时是有些疏忽,但他觉得这应该是常识,谁受益谁缴费,没必要在合同上一一列出,所以才造成这样的误会。

22日,记者从高区某生活小区物业公司获悉,房东李先生在出租房屋前,一次性缴纳了三年的物业费。这样房东与租房者就不会在这方面产生分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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