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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万存款“蒸发” 市民要银行赔偿

发布时间:2009-01-23 08:22:00

本报青岛讯(记者 赵健鹏) 自己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可银行卡里的17.99万元却被人在河北省一家银行通过网上银行转走。青岛市民胡先生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该赔偿所有损失。1月21日,青岛市李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经济纠纷案件。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胡先生在某银行青岛市分行储蓄所办了一张银行卡。2008年12月4日,原告在永安路储蓄所存入18万现金,该所给开具了两张凭条。胡先生第二天不放心,就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询问存款情况,得知18万款项已经存入他的银行卡中。但当胡先生于12月6日下午到永安路储蓄所提款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他卡上存款17.99万元已经通过网上银行转走,同时产生网上转款手续费40元。胡先生称,自己只在银行办理了电话银行业务,并没有开通任何网上银行业务。同时,自己的银行卡一直在身边没有丢失,密码也从没泄露给他人。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和利息。

涉嫌诈骗应移交公安

银行方面认为,胡先生确实在青岛分行存入过18万元现金,但他在开通电话银行的同时已经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他们通过银行后台监控显示,转走的17.99万元是发生在河北省某储蓄所,而不是在青岛分行,因此银行方对这一款项流失不应承担责任。“2008年10月29日,也就是原告存入18万现金前,就有人用原告的相关信息在河北辖区银行开通过账户,之后又于当年12月1日办理了网上银行开销户,这很像是在提前试验网上银行能否转账。”银行代理律师说,因此他们认为本案涉及刑事诈骗,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重要证据无法提供

“请被告提供原告在河北办理开户业务的相关资料。”针对银行称原告曾在河北省办理网上银行开户业务的说法,原告律师提出索要开户证据资料。但被告银行以河北省储蓄所虽与自己是同一家银行,但分属不同分行为由,无法提供。由于涉及问题较多,法院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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