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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 两主犯被执行注射死刑

发布时间:2008-12-29 08:37:00

惊天大案 预谋一年多

老家是河北省黄骅市的王玉江来到东营市没有固定职业。2004年4月,王玉江认识了刘晓克,其后两人便开始商量在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之后,王玉江又与胜利油田浅海工程公司船务分公司机舱员李秀河结识,并从李手中得到一份《埕岛油田井位、管缆轨迹及水深图》。2005年4月,王玉江、刘晓克与蔡宝新再次商量在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刘晓克找来了东营市河口区三泰公司经理张庆民入伙,王玉江则找到了刘林彬负责潜水打眼,刘林彬又租用渔民时国勇的船只并邀约时国勇一起潜水打眼。

在海底盗劫原油需要一种卡子,类似建筑工地上常用的扣件。卡子上有一个接头,上面还有阀门。附属的打孔工具是一个手摇钻。为了制作这个卡子,王玉江找到了中石化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四矿车队职工韩先民。由韩先民牵头,这个有着特殊使用价值的卡子很快做成。刘林彬及另一人对这个简陋的卡子进行加固改造。

潜入海底 打孔盗油

经过一个月的准备,2005年5月份,这个犯罪团伙开始行动了。

他们选择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的一条海底管线作为盗油对象。这是一条外径559毫米的海底管道,距离海面大约3米深。

当年6月,王玉江、刘林彬、时国勇、时丙德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乘坐时国勇的鲁利渔6209号渔船,多次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559(内径457mm、外径559 mm)外输管道,由刘林彬、时国勇穿潜水衣轮流下水将该管道装卡打孔。

由于第一条被破坏的海底管道不是原油输送管道,而是天然气管道,随后他们开始重新确定作案目标,将目标对准了另一条外径460毫米的海底管道。

在王玉江的安排下,刘林彬定做了一个能够安装在460毫米海底管道上的卡子。当年7月,在王玉江的安排下,由刘林彬定做了一个“卡子”(即φ460管线上卡子),刘林彬又找来被告人刘明中合伙作案。随后在王玉江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林彬、刘明中、杨振杰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多次乘船窜至φ460(内径325mm、外径460mm)原油外输管道,刘林彬、刘明中穿潜水衣下水将φ460原油外输管道装卡打孔。打孔期间,李秀河为王玉江提供巡逻船海上巡逻情况及海上天气情况。

2005年8月,被告人刘林彬、李秀河、吕中平(吕萍,另案处理)、张宝鲁(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原油。张宝鲁(另案处理)、张宝轩(在逃)、郭丰华(在逃)、刘林彬驾船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460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由刘林彬下水打开阀门,盗放原油5.2吨,价值17758元。

2005年11月,王玉江、刘晓克、蔡宝新预谋盗窃原油。何国卫、“小齐”等驾船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460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由“小齐”下水打开阀门,盗放原油4.8吨,价值17601.6元。

内外勾结的打孔,让王玉江等人如愿以偿。据王玉江等人交代,他们曾经先后多次在打孔处盗放原油。这些原油被贩卖到了山东庆云县及河北黄骅、陕西秦岭等地,获利3.5万元。

石油泄漏 致重大损失

王玉江团伙被法院认定的两次盗油,分别发生在2005年8月和11月,他们累计盗得原油10吨,获非法利益3.5万元。

使他们在盗油得逞后不久便暴露的,是粗制滥造的卡子。

2005年12月1日,460毫米海底管线被打孔处出现原油外泄。这是一条南北走向的海底管线,由于有少量的油污在海面漂浮,12月3日,潜水员下水探摸后发现了王玉江等人打孔安装在该管线上的卡子。

12月4日,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将460毫米的海底管线改为输送天然气,559毫米的海底管线改为输送原油。令海洋采油厂意想不到的是,559毫米的海底管线也被王玉江犯罪团伙打穿。就在该管线被改为原油输送管线3个月后的2006年3月12日,原油突然大规模泄漏并造成严重生态污染。

这起海底盗油案中,由于海水灌进海底管线的中间真空层,造成两条海底输油管线、复线承压能力及防腐保温效果无法达到原设计要求,处于报废状态,损失价值共计19817.59万元。海洋采油厂关闭182口井,停输108小时30分,损失原油产量16523.6吨;损失天然气产量137万方。溢油事故对东营海域造成人工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3442.76万元;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10328.29万元。同时对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

5盗油3.5万元 损失近4亿 被处极刑

事发后,除4人在逃、4人被另案处理外,这起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涉及的10名案犯均被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刑罚,2007年7月27日,东营中院一审依法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晓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时国勇、刘明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庆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时丙德、杨振杰有期徒刑十年;判处韩先民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玉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玉江、刘林彬结伙在实施盗窃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核准对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判决。12月25日上午,两名死刑犯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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