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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上扔石子伤同学眼睛学校担主责赔偿7万元

发布时间:2008-12-26 10:25:00

法院认为,学校未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主观过错较大 

华龙网讯 (记者 陈宋波)在学校操场上,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屹和同学在操场边扔石子玩,不料将二年级学生小敏的眼睛打伤。记者昨日获悉,巴南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学校未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判学校赔偿72466.4元。 

操场上扔石子打伤同学 

小敏是巴南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小屹是该校四年级的学生。 

去年11月28日下午,小敏在操场上体育课,小屹在操场上综合实践课。离下课还有10多分钟,小敏的老师叫班上的学生在操场边休息,自己去找其他老师了解教学情况。小屹的老师则叫同学将道具拿回教室。但小屹和同学没有回教室。 

因为学校施工后,操场边有许多石块、石子没被清理,小屹和同学一起拿这些石子扔着玩。小屹扔出的一颗石子,恰巧打中了小敏的眼睛。老师赶紧将小敏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小敏的右眼钝挫伤。 

法院认为学校责任最大 

法院认为,该小学为学生提供的上体育课和活动课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操场边有许多石块、石子没及时清理,使该校学生将石子作为玩耍的工具。另外,学校上课时,老师对学生缺乏合理的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小敏和被告小屹均系被告学校的未成年学生,该校对他们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小学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由小屹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敏医药费等18116.6元,由被告小学赔偿小敏医疗费等724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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