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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无还款义务

发布时间:2008-12-18 08:11:00

本报讯(记者 王蓓蓓 实习生 李丽霞 通讯员 厉静)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想让第三人代为偿还债务。债权人索要贷款未果,遂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12月8日,记者从市仲裁委获悉,日前,市仲裁庭授理了这起债务转让案件,最终裁定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第三人无债务责任。

记者向市仲裁委了解到:甲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50万。此时,丙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60万元,而且乙公司多次向丙公司索款,都没有结果。于是,乙公司就想让丙公司代其还银行贷款,遂与丙公司签定协议,约定丙公司向甲行返还借款本息。这项约定,是在未经得债权人甲行的同意下进行的。

贷款到期后,甲行向乙公司催要贷款,乙公司拒不还款,并告知甲行去向丙公司索要。由于之前乙丙两个公司的约定,未征得甲行的同意,所以甲行没有向丙公司索款,而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定乙公司返还借款本息。案件审理中,乙公司答辩称,自己与丙公司已签定了债务转让协议,甲行应当以丙公司为被申请人,而非乙公司。

仲裁委审理结果认为:乙公司是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所欠甲行的借款本息。

据案件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不消灭债务,仅仅是将原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一旦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就不再承担债务,也不承担因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责任。

仲裁委相关人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转让合同义务,应当取得另一当事人的同意。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往往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认为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认为既然第三人以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当然也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责任。事实上,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履行债务的协议,且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换言之,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代替履行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履行不适当行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因此,仲裁庭最后裁定乙公司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并对甲行承担还款义务。“至于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的纠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应当另案处理。”仲裁委负责人告诉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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