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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习俗为叔伯顶棺下葬 依法律却无权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08-11-24 05:29:00

本报讯(通讯员 李云) 在农村,若无子女,其死后由其本家侄子为其顶棺下葬,其侄子履行一个儿子的职责后想继承遗产。然而依照法律,侄子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继承权纠纷。

1991年春,原告张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4月,原告张某与李某对其所居住的房屋进行翻建,翻建后形成正房四间、偏房两间及院落一处。2006年1月12日,原告张某与李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李某因病去世。因原告张某与李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李某去逝时,根据当地风俗,被告李某某作为李某的侄子,由李某某为其顶棺下葬。李某去世后,原告张某一直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3月原告张某欲出卖上述房屋及院落,被告李某某之妻侯某出面予以阻止。被告并声称原告对上述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被告作为李某的侄子,在李某去世后对上述房屋应具有继承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上述房产及院落的继承权和处分权。

岚山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李某自1991年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且双方已于2006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张某作为李某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上述房屋有完全的继承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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