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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打掉一“地下银行”

发布时间:2008-11-03 09:29:00

本报讯(记者 孟锋 实习生 徐倩) 10月29日,一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在五莲县告破,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9月19日,当地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五莲县马某等人设立“地下银行”,非法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并收取高额利息牟取暴利。该局经侦大队迅速开展大量初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涉案嫌疑人员及犯罪事实。

经初审查明:2007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等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下,擅自设立机构从事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等业务,非法交易数额巨大,非法获利达7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

11月1日上午,记者从市银监局获悉,近年来,我市一些报刊、网站等媒体陆续出现带有“贷款”字样的广告。“这类套用银行信誉的贷款广告背后存在着多种不规范行为,隐藏着极大风险。”该局一负责人表示,可能很多人还搞不清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只有在合法成立、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业务,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市民千万不要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他介绍说,目前,可以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一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具体批文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二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个人或企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将被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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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5年6月,辽宁省公安机关破获了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设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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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拢会”41个,向90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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