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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头坠落砸死路人 楼房住户集体赔偿11万

发布时间:2008-11-02 14:57:00

核心提示:茂名一女学生被路边某楼房坠落砖头砸死,法院认定该楼房十六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目前,此案已二审判决,16住户集体“埋单”,共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万多元。有关法律专业人士称,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

中新广东网11月1日电 记者今日从广东茂名中级法院证实,当地一女学生被路边某楼房坠落砖头砸死,法院认定该楼房十六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目前,此案已二审判决,十六住户集体“埋单”,共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万多元。

2006年8月26日晚9时许,信宜市女学生罗某上街购物,在路经该市沿江路某号商品楼门前时,被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罗某家人将该号楼房的全部住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补偿13万多元。

去年9月,信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今年7月,该案上诉至茂名市中级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该号楼房的产权人,均负有保管建筑物和管理该楼的责任,罗某是被该楼水泥预制方砖撞击导致死亡,该楼的十六户住户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而且,在事故发生前,该号楼房一楼的公共铁门和上楼顶的木门已损坏,任何人可随意出入该楼并到达楼顶,而铺设楼顶隔热层时剩下的砖头未及时清理,亦给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据此,法院认定十六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十六户住户补偿罗家11万多元。

此间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编辑注: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事实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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