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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受伤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08-10-13 09:42:00

本报讯(记者 范玉博)日照某高校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不慎受伤,实习单位不但为学生支付了全部医药费,还另拿出了5万元对其进行补偿。然而,该学生却认为实习期间单位还应为其发放工资,同时认为学校也应为自己受伤承担责任,遂将实习单位和学校告上法庭。

10月12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东港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实习单位及学校不计得失,积极赔偿原告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王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系日照某高校在读学生。2008年5月,在学校的安排下,王某到日照一家企业实习,实习期间,王某不慎被机器砸伤左脚。事故发生后,该企业遂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该企业又拿出5万元对王某进行补偿。

虽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王某却认为实习期间企业还应为自己发放工资,又是学校安排他到这家企业实习,学校也应为自己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实习单位及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特快专递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实习单位辩称,企业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不向学生发放工资,而王某受伤至今,企业已支付给王某近8万元,已远超过其应承担的义务;学校则辩称,该校学生王某到这家企业实习并不是学校所安排,而是王某自行联系,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王某所在学校自愿拿出6千元作为对王某的补偿,王某撤回了起诉。

据悉,王某已于近期返回校园正常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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