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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7-12-19 14:18:37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日前签发第47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需跨行政区域或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协商、积极配合。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按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收容救护,并应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哪些情况需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收容救护?《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办法》要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登记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出具接收凭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查、检疫,对受伤或患病野生动物进行治疗。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如何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办法》规定,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按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应进行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检疫合格且按规定需要保存的,应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调配处理。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事先应征求原执法机关意见,遵守罚没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

《办法》要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应以书面、音频、视频等方式记录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有关情况,按照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总体情况,按年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予以适当补助。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监督检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理。

(中国绿色时报)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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