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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这两家药店被查处!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12-24 09:48:51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荣成路的日照青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位于日照街道的日照市聚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两家药店涉嫌药品价格违法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上述两家药店存在在售重点涉疫药品不标明价格、货签不对位问题,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行为立案处罚。

近期,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优化,群众防疫用药需求出现阶段性增长,为稳定涉疫药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及用药安全,连日来,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保供稳价“两手抓”,一方面积极引导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协调多家药品销售企业加大货源保障力度,筹措一批群众急用、市场阶段性短缺的退烧药品,免费向重点人群发放,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严格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涉疫物资生产经营“九不得”红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防疫用品市场秩序。

截至目前,全市已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1148家次,责令改正17家,查处药店未明码标价案件2起,立案调查涉嫌医疗防护用品质量问题1起。下一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涉疫物资价格竞争行为“九不得”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编辑:孙翔宇
审核:徐蕾
统筹:孙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