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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须标明中文标签

发布时间:2016-06-02 09:04:00

  6月1日,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超市内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检查。
  当日,记者从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6月1日起,《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正式实施。
  《规范》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从事进口食品经营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提供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查验的相关材料,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及产地、保质期等相关信息。(记者 张磊通讯员 赵静 摄)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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