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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政策解读(一)

来源:日照环境 发布时间:2021-09-29 21:37:34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8月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行业范围上,全国大多数试点地区选取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作为交易行业,浙江、重庆等部分地区扩展到全行业范围;在污染因子的范围上,近一半的试点地区选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作为交易的污染因子,另有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的污染特征进行了扩展。为推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山东省在调研其他省(市)排污权交易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9月15日拟订了《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东营和潍坊市被纳入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市。今后我市将在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质量审核的基础上,积极学习试点地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前谋划排污权交易招投标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编辑:任远
审核:王宗敏
统筹:孙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