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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政策解读(二)

来源:日照环境 发布时间:2021-09-29 21:38:22

2020年9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详细介绍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办法适用对象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试点的污染物种类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4项。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核定,以排污许可证或相关确认证明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的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指拥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者拥有排污权储备的政府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采用协议转让、挂牌出让等合法形式转让给其他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单位。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今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如对于单次排污指标需求量较大的排污单位,可以选择竞价交易,体现资源稀缺、有偿使用的宗旨。而对于单次需求量较小的排污单位,可以选择协议转让,简化排污权交易程序。不仅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也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

编辑:任远
审核:王宗敏
统筹:孙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