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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这六类行为可定罪入刑妨害国境卫生检疫

发布时间:2020-04-02 14:21:40

2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关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工作以及加强第一入境点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3月16日,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在回答记者关于《意见》相关情况时,青岛海关副关长、党委委员石勇表示,我国《刑法》中虽然设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但没有明确具体适用情形,造成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存在一定难度,《意见》结合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实践,梳理了六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但一些入境人员抱有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出现染疫症状,仍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等,或者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国境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者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石勇表示,上述六类行为,是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梳理出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并结合《意见》,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来源:齐鲁网)

编辑:刘源成
审核:孙翔宇
统筹: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