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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和保障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11-12 06:21:54

(2021年11月11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加快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深刻认识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对于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走在前列、全面开创”重要指示、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强劲引擎的重大意义。本市应当全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主动接受青岛核心引领和辐射带动,会同青岛、烟台、潍坊、威海等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推进胶东经济圈构建合作机制完善、要素流动高效、发展活力强劲、辐射作用显著的区域发展共同体,为海洋强国战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健全胶东经济圈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探索提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和政策方案,协调推进区域合作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相关工作。

  本市支持各县(区)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的区(市、县)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打造一体化发展战略支点。

  三、本市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做好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确保相关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应当主动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对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和衔接。

  四、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的协同,推进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建立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围绕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研究确定立法协同项目,综合运用立改废等手段,及时清理与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要求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一体化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五、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共同建设高效协同、智慧绿色、疏运通达、港产联动的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建设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统筹陆海生态保护,加强陆海污染联防联治,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领域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联合突破海洋关键共性技术,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海洋领域创新能力。

  六、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科技创新前沿布局和资源共享,联合编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和清单,开展关键领域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共同争取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基础设施,共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区域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各类企业、全产业链融通创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符合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共享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数据等创新资源。

  七、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产业高效分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支持功能区、综合保税区等各类平台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的各类平台一体化发展和相互产业转移,支持共建产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投融资服务等跨区域合作平台,推动胶东经济圈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

  八、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共同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交通枢纽、海港、空港建设,推动铁路、公路、水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高速铁路“半岛环”和高等级公路“一张网”,打造胶东“一小时经济圈”。

  九、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深化与日韩、欧美等合作,积极参与共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高能级开放载体,复制推广改革经验,探索建设山东自贸区联动创新区。

  十、本市推动胶东经济圈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推进胶东经济圈开放平台一体、招商引资一体、营商环境一体、文旅推广一体,及时修改、废止有碍市场统一的有关规定,破除制约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十一、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共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联合编制人才招引目录,探索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健全人才评价标准互认体系,推动人力资源、就业岗位信息共享和服务政策有机衔接、整合发布。

  十二、本市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养老、就业、户籍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胶东经济圈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生活服务一体化,加快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共建共用,推动各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十三、本市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协同,促进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行“湾长制”,打造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十四、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围绕共促一体化,争取国家、省在体制创新、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争取国家、省改革创新试点在胶东经济圈先行先试。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优先安排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立法项目,加强对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十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贯彻实施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情况。

  十七、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进胶东经济圈司法合作,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八、本市应当积极宣传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推广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成功经验,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任远
审核:孙翔宇
统筹: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