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我要投稿

莒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2-01 16:04:50

莒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月1日,记者从莒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莒县决定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23.png

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县城市建成区,东至屋楼大道、西至柳青河、南至望海大道、北至胶新铁路以南的区域。以上区域,不批准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已经批准的到期不再延续。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六)公园、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隧道;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倡议禁放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指导社区、村街、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六、社区、村街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教体、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八、行政审批、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闻媒体等,应当做好移风易俗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以能够真实反映违法燃放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燃放行为的视频、图片等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具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后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乱扔纸屑等废弃物的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鼓励文明过节,倡导市民移风易俗,以安全环保的方式举行节庆、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同时,2020年1月2日起实施的《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月31日,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失效。

456.png

莒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微信图片_20210201155751.png

东至屋楼大道、西至柳青河、南至望海大道、北至胶新铁路以南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管玉杰)

编辑:荣鑫鑫
审核:孙翔宇
统筹: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