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气象探测设施正常、稳定、可靠的运行,能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是做好气象业务的关键。日照市现有国家地面观测站3个,区域自动气象站、海洋气象浮标站、设施农业站等气象探测站点100个,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一个国家级站点因受到影响已经搬迁,另外两个也不断受到周边环境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一旦受到影响,将导致温度、雨量、风力、风向、气压等气象基本数据出现误差,直接影响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效果。
《日照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全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统筹协调城市发展和气象探测保护工作关系,提高气象综合观测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今后提升地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更好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打下扎实基础。
该《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对象,规定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行为和保护范围划定,明确了气象台站迁移审批相关内容和关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对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进行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