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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别任性!@日照人,你停车的“姿势”对了吗?

发布时间:2020-07-17 18:15:41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规范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停车有位、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停车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停车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违停差别化管理】停车管理根据道路分类、停车区域和违停情形,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违停,严格处罚并及时拖移违停车辆;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违停,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罚款200元,记3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予以罚款(罚款100元)。

机动车违停,符合下列情形,经劝阻及时消除违停行为的,以教育、警告为主,不予罚款:

(1)民警固定证据时驾驶人到场后立即驶离的;

(2)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区域及设有禁令标志的路段外,临时停车上下客,即停即走未影响交通的;

(3)因紧急救助、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违停,有证据证明的;

(4)法律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停放管理】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含门前三包区域)内,机动车应当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标线停放。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进行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停放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员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群众举报违法停车受理】鼓励市民通过“日照交警”微信平台对下列违停行为进行举报。

(一)占用人行道、盲道、人行横道停车的;

(二)占用公交站点停车的;

(三)在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护栏的道路上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的。

五、【机动车停放便民措施】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部分夜间车流量较小、停车位配建不足、具备设置条件的居民区周边支路上划定限时停车区域,设置限时停车标志,允许限时停放。未设置允许停车标志的,一律禁止停车。

(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路段标志、标线等停车管理设施,加强停车管理,保障学校周边停车秩序。对停车管理设施不完善的路段,在上学前、放学后30分钟内,对接送学生临时停放的车辆,驾驶人未离开现场,且不符合群众举报受理规定情形的,不予处罚。

(三)对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等其他特殊车辆,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严格限制停车时间。

六、【附则】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5月22日发布的《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的通告》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刘源成
审核:厉敏
统筹: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