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篇:
看点一:归集扩面成效显著,多项缴存指标呈现两位数快速增长态势
2019年,我市新开户单位495家,实缴单位3472家;新开户职工2.96万人,实缴职工22.78万人,净增职工1.19万人;当年缴存额37.66亿元,同比增长13.75%。2019年末,缴存总额突破200亿元,达到222.43亿元,同比增长20.38%;缴存余额96.83亿元,同比增长13.61%。
看点二:缴存结构持续优化,年度新增缴存人数中非公单位职工占主流
截止2019年年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合计占58.05%,非公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占41.95%,非公单位职工占比较2018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2019年当年新增缴存职工2.96万人,其中2.34万人为非公单位职工,占79%。
可以看出,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实施,更多的非公单位及职工进入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范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互助性、保障性更加明显。
提取篇:
看点一:提取人数和提取额快速攀升,住房消费提取仍占绝对主要地位
2019年共计有8.98万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6.06亿元,当年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缴存职工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其中提取人数同比增长31.86%,提取额同比增长25.21%。按具体提取原因,住房消费提取额占比87.6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比31.0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比53.33%,租赁住房、缴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占比3.35%);非住房消费提取额占比12.3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比8.6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比2.71%,其他非住房消费提取占比0.92%)。
看点二:坚持租售并举政策导向,大力支持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2019年,住房消费提取中租房提取增长迅速,租房提取从2018年的2660人2478万元增至6307人6208万元,分别增长137.1%、150.1%,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租房力度进一步加大,公积金助力“住有所住”民生事业和“租售并举”住房制度作用明显。
贷款篇:
看点一:公积金贷款受益群体不断扩大,公积金贷款有效降低职工住房消费成本
2019年,我市共为7142户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21.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5%和10.6%;累计享受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家庭达68414户。通过发放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90.21万平方米,当年共为职工节省购房贷款利息支出3.8亿元,借助利率优势有效地降低了职工住房消费成本。
看点二:住房公积金优先保障首次贷款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2019年贷款职工家庭中,属首次贷款的占84%,第二次使用贷款的占16%。当年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刚性住房需求。
收益篇:
看点:
增值收益连续五年突破亿元,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作用明显
2019年住房公积金实现增值收益1.18亿元,这是自2015年以来连续第五年突破亿元。其中约有3/4用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一、疫情期间的阶段性支持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一是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比。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自2020年7月起6个月内一次性全额补缴或分月补缴,分月补缴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和个人各5%,降低缴存比例的自2020年7月1日起恢复原缴存比例。
二是受疫情影响借款职工可延后还款。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延后还款。延后还款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申请延后还款经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是缴存职工所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不受影响。
四是贷款手续延后办理。受疫情影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法在贷款审批后一个月内办理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房产预抵押、抵押手续的,可适当延期办理,延后时间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二、目前提取政策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4)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5)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或偿还外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6)职工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7)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8)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9)离休、退休的。(10)出境定居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3)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以前比较,以下三种情形做了调整,调整后的规定如下:
1.租赁商品房提取。缴存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租赁期间每年度可按租赁商品房原因提取一次。
2.拍卖住房提取。通过拍卖机构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通过司法部门拍卖住房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付款凭证,法律文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3.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未设立公积金制度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