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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类人不能被裁员!日照人社局发布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9 08:27:32

近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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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通知

日人社函〔2020〕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市属各企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关要求,现将企业裁员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裁员工作要求如下:


千方百计稳定劳动关系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应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依法依规裁减人员


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裁员方案,自行组织实施。


其中,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社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鼓励企业优先留用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直系亲属。


企业不得裁减以下人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2、其他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对于依法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为裁减员工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流程


企业裁减人员备案需要提供:裁减人员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总人数、生产经营状况、裁员的原因、拟裁减的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和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企业裁减人员备案可以通过网上(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或现场进行办理。各区县要按照“一次办好”相关要求,及时受理并对企业裁员业务进行备案。对裁员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


市  直:8866018

东港区:3663399

岚山区:2619551

五莲县:7986019

莒  县:7962816

山海天:8316551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7日


编辑:刘源成
审核:孙翔宇
统筹: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