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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向城市道路拥堵问题“亮剑”

发布时间:2019-01-23 12:18:07

我市发布《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蒋月阳

QQ截图20190123101507.png

  1月23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一区三极六圈”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密集开工建设,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有利于优化空间布局和交通组织,更好地发挥对城市空间布局、各项建设活动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引导与支撑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共二十六条,从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概念、范围入手,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开展类比案例调查的情形。与此同时,还明确了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建立评审专家库的制度,明确规定在主、次干道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本身的设计、施工要求拟定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等内容。


  一、《办法》公布施行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83万台,其中汽车保有量65万台,日均增加240余台,城市建成区道路通车里程910公里。由此引发的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人、车、路结构性矛盾凸显。尤其近年来我市城镇化程度不断加深,2018年,全市许可建设工程面积17.33平方千米,城市土地资源稀缺,建设项目容积率大幅提高,新建、改扩建项目对城市交通产生很大影响。

  关于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我市《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但在评价内容上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办法》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城市发展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对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及有关管理活动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因土地开发和新建、改扩建项目给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解决城市拥堵问题,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必将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市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概念。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就是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二)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情形。明确规定建设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项目和容积率大于4.5的商业开发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强制性控制指标修改、道路路网重大修改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同时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容积率高的项目、用地性质、强制性控制指标以及道路路网进行改变,必将对周边交通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办法》在确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情形时,参考了与我市建设规模相类似且施行有效的湖南省岳阳市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三)明确规定了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城市建设项目的范围。明确规定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计容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和商业服务业项目。2、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3、建筑规模小于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需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四周一百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4、前述项目的改建、扩建。5、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以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四)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开展类比案例调查的情形。要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含的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内容。编制公共建设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当进行类比案例的交通调查分析。

  (五)明确了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建立评审专家库的制度。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的规范和标准,针对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实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工作。要求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和信息数据库,提高评审能力。

  (六)明确了委托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保障。明确规定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评报告审查的,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任何费用。

  (七)明确规定在主、次干道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本身的设计、施工要求拟定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八)明确规定了评审意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要求经批准的配套交通设施应当与规划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套交通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明确了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为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十)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对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及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


《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问题汇总

  问题一:《办法》在确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为什么又要设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制度?是否存在既需交通影响分析又需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形?谢谢(市司法局 贾秀玲副局长答)

  回答: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环境容量、交通活动控制等为主要内容,针对不同的地块、建设项目和开发过程等,对各控制要素进行控制和引导。

  《办法》之所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阶段实行交通影响分析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办法》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方面的分析评估、预测预防的作用,旨在从源头上深层次解决城市建设项目与交通之间的矛盾。

  这位记者朋友提出的是否存在既要做交通影响分析又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形是不存在的。《办法》在第九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已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开发强度、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上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问题二:关于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怎样规定的?请简要介绍一下,谢谢。(市司法局 贾秀玲副局长答)

  回答:《办法》对各部门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部门应当为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办法》除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外,还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交通影响分析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分析”;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

  问题三:《办法》的公布施行,将有力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与道路交通的协调有序发展,给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提供法治保障。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出台过程?(市交警支队 法制科 高丽华科长答)

  回答: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陆续出现新建建设项目超体量配建、交通组织不配套等造成道路通行功能降低的问题,给城市交通带来不利影响。《办法》的出台,为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与道路交通协调发展以及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经市政府同意,《办法》列入我市201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一类规章项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起草任务单位,自2017年底即着手开展调研起草工作。2017年12月、2018年4月,原市政府法制办、原市规划局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成考察组先后赴威海、上海和岳阳等地学习考察。2018年5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完成《办法(初稿)》,并在征集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于8月2日形成《办法(送审稿)》报原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8月2日至9月3日,原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面向各区县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10月18日,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等13家市直单位和东港、岚山、开发区、山海天等区县政府管委以及碧桂园房产公司、兴业房产公司等2家建设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形成《办法(会签稿)》。根据会签情况,原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予以修改完善,于11月6日形成《办法(草案)》。

  12月12日,市政府召开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办法(草案)》。通过后的《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共26条,2018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回答完毕,谢谢! 

  问题四:《办法》对建设单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是如何规定的?如何报送?结果如何运用?(市交警支队 法制科 高丽华科长答)

  回答:《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在这里强调一点,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刚才,司法局贾局长已经做了强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通过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未通过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重新送审”。

  回答完毕,谢谢!

编辑:李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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