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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让日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再提速

发布时间:2018-12-19 10:59:53

《日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12月19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规划局就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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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市政府《日照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日照市规划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办法(试行)》及《日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该举措以“一次办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流程再造为核心、以“互联网+”为支撑,推动政务服务理念、模式、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

  《日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通过实施告知承诺制,精简了过去对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技术审查的复杂程序,减少了建设单位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即可办理完成。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利用市或区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24米以内的工业厂房(除研发产业用地项目)、仓储物流等建设项目。但是建设工程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以及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超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

  其中,对施行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后果。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1个月内,按一定比例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将向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发出《日照市城乡规划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规划部门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

  市规划部门将在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上采取更多措施,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及审查内容、完善即办事项,打通规划服务最后一厘米,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霞)


新闻发布会问答

  问:在您刚才提到的可以施行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范围中,请问有哪些不得施行告知承诺制?

  答:本次公布的可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利用市或区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24米以内的工业厂房(除研发产业用地项目)、仓储物流等建设项目。但是建设工程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以及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超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范围根据以后工作开展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问:对施行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有哪些后果?

  答:建设单位(个人)、个人分别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向规划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1个月内,按一定比例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发出《日照市城乡规划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规划部门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的失信行为次数按累计计算,两次出现违反承诺的,规划部门有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您刚才提到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具体的操作是怎样的?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及《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 》要求,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划拨决定书等土地证明文件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与规划条件用地面积不一致的,应一并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界址点坐标图。

  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继续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日政发〔2015〕8号)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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