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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工业用地如何弹性供应?

发布时间:2018-12-06 12:30:17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秦钊

  工业是实体经济的核心,是区域经济综合实力的主要体现。

  近年来,省内外各地在土地节约集约方面,特别是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那么,我市在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12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国土资源局就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相关措施向社会发布。

  《意见》指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是依照国家有关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采取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以缩短土地使用期限,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目前我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方式,主要包括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三种使用方式。也就是根据参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要求、产业生命周期、项目投资结构、主体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方式和使用年期。

  其中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租赁周期;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年限不超过30年,原则上确定为10年、20年、30年等出让年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与出让年期合计不超过30年。

  《意见》明确了我市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的“五大”具体措施。

  ——以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需编制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方式和土地使用年期主要参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要求、产业生命周期、项目投资结构、主体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等,由市、县政府确定。

  ——完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的地价体系,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基准地价、租赁价格体系、地方产业政策等经评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和土地租赁底价折算出的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

  ——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申请续期的,应在前一租赁周期期满前6个月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府(管委)提出申请;改办出让手续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2个月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府(管委)提出申请。对提出续期或改办出让申请的工业企业,由区县政府(管委)在2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该核查意见,对符合约定条件的,准予办理续期或改办出让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提出终止其使用土地的意见,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土地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使用土地的,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收回的,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对建成的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等合法建筑物及附属物按有关法规政策给予补偿。

  ——建立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制度。明确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工作,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工业强市”战略顺利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兴兰介绍,我市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和政策需求,有利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经济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实现工业用地优化配置。


  问: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的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对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哪些意义?

  答: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政府来说,既有利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也有利于增强政府土地调控,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实现工业用地优化配置。

  对于用地企业来说,特别是民营经济企业,可以降低土地前期取得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有利于企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提档升级。今年,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已经弹性出让土地23宗,面积3029亩,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由过去50年改为30年,出让总价下降约15%—20%左右,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问:在实施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上供应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一是土地使用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之前工业用地只有一种供应方式,固定出让年期50年,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实施后,土地使用方式有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三种使用方式,不管是使用方式上还是使用年期上都发生了变化。比如租赁,可以是5年、10年;比如弹性年期出让,可以是10年、20、30年。

  二是在土地使用的后续监管中发生了改变,建立了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制度。企业提出续期或者申请改办出让后,由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和合同约定履行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约定条件的尚可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避免“圈地囤地”现象的发生。

  问:土地供应方式发生了变化,对后期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是否有影响?

  答: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长期租赁或者先出租后出让制度。弹性出让年期制就是简单的由原来的一次性出让50年缩短至30年或者20年;租赁,也是一种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土地成交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用地单位在交齐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及相关税费后,即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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