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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提高啦

发布时间:2018-11-01 08:50:36

  本报讯(记者 孙来彬) 10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人社部门出台又一项惠民新举措,进一步扩大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比例由20%降为10%,个人负担医疗费将会进一步减少。

  今年以来,我市人社部门出台政策,提高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2018年1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保市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300元,第二次200元,以后每次1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80%提高到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起取消)以上至5000元部分为70%,5000元至15万元部分由70%提高到75%,15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0%提高到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起取消)以上至1万元部分为55%,1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由55%提高到60%,15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0%提高到75%。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20万元至30万元部分由65%提高到70%,30万元以上部分为75%;年度最高补偿额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47种增加至57种,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15种增加至32种。新增14种特殊药品,自2018年8月1日起纳入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人口大病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政府补助个人缴费全部参保,大病保险较普通居民,起付标准降低一半,仍维持6000元不变,各分段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特药报销零起付。扩大诊疗项目范围,将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纳入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其中,国产的个人先自付30%,进口的个人先自付60%,其余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报销。


编辑:穆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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