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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判决两起制假、售假食盐案

发布时间:2018-03-28 08:46:05

  本网讯(记者 迟锐)

  3月27日,记者从市盐务部门获悉,日照市近期判决两起制假、售假食盐案,有三人因为制售假食盐获刑。
  据介绍,这两起案件分别为,魏某某、牟某某等从山东省某化工厂购进工业盐,并用假冒的海晶盐小包装袋分装后进行销售,出售给部分零售商或个人案件以及丰某某违法购进假冒小包装食盐多次卖给消费者供人食用案件。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丰某某、魏某某等人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牟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丰某某、魏某某、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盐务部门提醒,国家实行食盐专营制度,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活动。假冒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批发食盐的,非食盐批发企业假借签订的物流配送协议从事食盐批发的,均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应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盐业体制改革的误读,盐业部门专门提示:有人简单地以为盐业体制改革就是食盐完全放开,谁都可以生产或者可以批发经营——— 这是目前最典型的一种错误认识。事实上,盐业体制改革坚持了食盐专营的制度,体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食盐生产必须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二是食盐批发必须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

编辑:穆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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